姚晨“微博明码标价”案胜诉
被报道为“发一条微博2万、转发一条微博几千”,姚晨认为新闻失实,将劳动报社告上法院诉讨名誉权。昨天,朝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劳动报社败诉,被判删除相关网络报道,刊登致歉声明。
姚晨微博被指明码标价
今年3月20日,《劳动报》刊登的《微博“明码标价”产业链浮出水面》一文中称:“像姚晨这样千万级粉丝的大伽(大明星),单独发一条软文价格2万元,转发一条几千元”。
姚晨认为该言论不实,报道给她个人名誉和社会形象造成严重侵害。为此,她诉至法院,要求劳动报社立即停止侵权、删除侵权报道的网络版及所有相关链接;在《劳动报》醒目位置、官方微博置顶位置连续30日刊登致歉声明,消除不良影响、恢复名誉。
被告称报道内容为引述
劳动报社辩称,央视3·15晚会后,微博营销受到媒体关注。东方卫视宣传总监韦亮提供消息称:“像冯小刚、姚晨这样千万级粉丝的大伽(大明星),单独发一条软文价格为2万元,转发一条几千元”。报道系引用韦亮的陈述,并明确了内容的出处。
劳动报社认为,涉案文章旨在强调微博营销存在的问题,是一次正当的舆论监督行为,具有一定公益性质,文中报道未针对任何人,也无侮辱、诽谤、诋毁姚晨的故意,未对姚晨名誉造成损害。同时报社认为,姚晨作为公众人物,对媒体正当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和理解。
“爆料人”否认文中言论
昨天,姚晨本人并未出庭,姚晨的代理人提交了其微博截图,其中引述部分为:“韦小亮:今有报纸发表名人微博‘明码标价’的相关稿件,将我的名字和‘姚晨、冯小刚发一篇微博两万元、转发一条几千元’的言论联系起来。我从未发表过该言论,特此声明,以正视听。”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报社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韦亮确曾向该报社提供相关消息,且言论足以贬损姚晨的人格,破坏姚晨的名誉,故认定该言论侵犯姚晨的名誉权。法院一审判决劳动报社删除《劳动报》网络版题为《微博“明码标价”产业链浮出水面》的文章中关于姚晨的全部内容,同时判令该报社在《劳动报》上刊登致歉声明。
庭后,劳动报社表示将保留上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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